(2017)粤01民终17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肖礼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肖礼华,曾海珍,林某,肖俊豪,肖佳琼,肖俊杰,陈正辉,岳阳三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7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中国人寿大楼一、二、三楼西厅。负责人:陈颖,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礼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海珍,女,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俊豪,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法定代理人:林某,系肖俊豪的母亲,本案原告之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佳琼,女,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俊杰,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法定代理人:孙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系肖俊杰的母亲。原审被告:陈正辉,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审被告:岳阳三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路中南大市场物流园H栋116号。法定代表人:秦双全。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陈建钊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