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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谭显财等与马福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显财,田碧珍,王燕,谭佳馨,马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谭显财,男,汉族,住仪陇县。申请执行人:田碧珍,女,汉族,住仪陇县。申请执行人:王燕,女,汉族,住仪陇县。申请执行人:谭佳馨,女,汉族,住仪陇县。法定代理人:王燕(谭佳馨母亲),简历同上。被执行人:马福兴,男,汉族,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民终2404号民事判决书,在谭显财、田碧珍、王燕、谭佳馨申请执行马福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福兴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336,663元、一审诉讼费5,750元、二审诉讼费4,7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福兴已履行100,000元,扣除仪陇县柴井乡严家庙村民委员会代扣马福兴工程款支付给王燕的5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谭显财、田碧珍、王燕、谭佳馨申请执行马福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刚审判员 任培林审判员 何秋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