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程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程龙,李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财保42号申请人: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发展大道6-4-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275383。法定代表人:冯万美,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杜洲,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程龙,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李白,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申请人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龙、李白名下的财产在92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程龙、李白的财产在92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冬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