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章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章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11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章荣,男,1997年8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章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章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黄章荣到其表哥林某1居住的苍南县钱库镇河西岸村136号,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林某1放置在该处二楼前间衣柜内的金鱼形状的金首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2元),后将该金首饰以人民币2038元卖给陈某。案发后,被盗黄金首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收款凭证和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章荣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章荣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章荣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章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黄章荣违法所得人民币2038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以上罚金及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