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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13136吴卫建与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建,孟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3136号原告:吴卫建,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沭阳县。被告:孟恩,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吴卫建诉被告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卫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4日,孟恩向吴卫建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后经他多次催要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孟恩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孟恩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本人孟恩因家庭经营需要于2016年11月24日借到20000元整。借据下方注明“收条今收到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孟恩2016.11.24”。庭审中,吴卫建陈述他出借给孟恩现金20000元,没有预扣利息,孟恩在出具借据后未支付过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卫建主张孟恩结欠借款20000元,提供了借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孟恩未及时归还借款,是纠纷产生的原因,应负归还借款之责。孟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还款的证据,怠于行使诉权,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孟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吴卫建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吴卫建已预交),由孟恩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直接给付吴卫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