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法商清算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德华与扬州立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德华,扬州立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法商清算字第00001-1号申请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任德华,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申请人:扬州立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解放路都市公寓。法定代表人:赵立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自2016年6月16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德华请求本院组织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扬州立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后,调阅了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股东张美清所作的询问笔录,张美清在接受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民警询问时,承认另一股东赵立平属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其本人负责被申请人扬州立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公司盈余的资金被其处理,且有一部分账册被其带往浙江。此后,本院通过询问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调查相关证人,亦印证了张美清向公安民警承认的上述事实。本院经与张美清联系要求其前来接受谈话调查并提供账册。但其借故不肯接受谈话,也未提供账册。本院派员到被申请人公司住所地调查,未能调查到公司有任何实物财产,经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查询亦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本院认为,由于未能调查到被申请人的财产,加之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张美清未能提供账册,导致无法清算,故强制清算程序应当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被申请人扬州立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德华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张美清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许 岩���判员赵华平审判员 陈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