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谢宇龙、杨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宇龙,杨涛,徐双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835号申请人:谢宇龙,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老城区。被申请人:杨涛,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工区。被申请人:徐双营,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工区。申请人谢宇龙与被申请人杨涛、徐双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宇龙于2017年10月2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涛、徐双营银行存款16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涛、徐双营银行存款16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井娟娟名下位于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路37号5幢1-1401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