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吉军与关琦、孙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军,关琦,孙莹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143号原告:杨吉军,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琦,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被告:孙莹,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兖州区。被告关琦之妻。杨吉军与关琦、孙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杨吉军于201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杨吉军负担。审判员 庞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