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乔国云与王少琦、倪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云,王少琦,倪丽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4826号原告乔国云,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琦,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倪丽青,女,1983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云诉被告王少琦、倪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国云于2017年10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乔国云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乔国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倪军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