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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良与XXX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XXX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5540号原告:徐良,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XXX,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徐良诉被告X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徐良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良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庆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