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良与XXX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XXX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5540号原告:徐良,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XXX,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徐良诉被告X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徐良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良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庆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