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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1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肖盖热提·阿布力米提与马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盖热提·阿布力米提,马兰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2636号原告:肖盖热提·阿布力米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伊宁县。被告:马兰芳,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保安族,现住新疆伊宁县。原告肖盖热提·阿布力米提与被告马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肖盖热提·阿布力米提于2017年10月25日以其与被告马兰芳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盖热提·阿布力米提与被告马兰芳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调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肖盖热提·阿布力米提基于双方自行调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盖热提·阿布力米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肖盖热提·阿布力米提负担。审判员  王国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亚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