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曹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曹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7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276号。法定代表人王君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大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斌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