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5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向芳与王猛超、杨国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芳,王猛超,杨国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880号原告:张向芳,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韩英广,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王猛超,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杨国章,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和兰州路交口北侧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一号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881893179。负责人:冉文武,经理。原告张向芳与被告王猛超、杨国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芳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猛超、杨国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向芳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芳撤回对被告王猛超、杨国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向芳承担。审判员 吴悦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慧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