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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辖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密妹、毛行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密妹,毛行荣,吴顶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密妹,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芳,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行荣,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原审被告:吴顶校,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上诉人陈密妹因与被上诉人毛行荣、原审被告吴顶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3民初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密妹上诉称,本案借条中约定的管辖权,实际系宁德聚鑫源石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毛行荣之间的约定管辖权,吴顶校不过是基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字,被上诉人毛行荣并没有起诉宁德聚鑫源石材有限公司,其与吴顶校、陈密妹之间并没有对该借款进行任何约定,故该约定管辖权条款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故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应由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毛行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吴顶校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载明“本借条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屏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因此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陈密妹主张借条中约定的管辖权实际系宁德聚鑫源石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毛行荣之间的约定管辖权,吴顶校不过是基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字,但本案的借条中明确载明借款人是吴顶校,故陈密妹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翔审判员 朱豪侠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