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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达来申请执行查汉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达来,查汉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张达来,男,蒙古族,现住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查汉巴特尔,男,蒙古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达来与被执行人查汉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达来与被执行人查汉巴特尔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达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12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