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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8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钟百森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百森,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659号原告:钟百森,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铭康大厦3楼301-2。负责人:魏志峰。原告钟百森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百森撤回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百森负担。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梦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