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丽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刑初10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丽娜,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7)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丽娜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16日9时30分许,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芭蕾雨悦都小区东南侧路边,被告人王丽娜因不满路边停放的车辆影响其出行,持物品将停放在此处杜某的白色嘉年华轿车、李某的北京绅宝汽车、王某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高某的黑色长安睿聘轿车左侧的前后车门划损。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被损后的损失价格为4074元。被告人王丽娜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丽娜于2017年7月16日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丽娜有坦白情节,且得到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丽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丽娜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丽娜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丽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春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