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忠平、朱顺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平,朱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胡忠平,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朱顺美,女,1979年3月6日出生,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忠平与被执行人朱顺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