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司惩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时如红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如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729司惩826号被拘留人时如红,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龙口镇龙口村当街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60505333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宏亚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时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时如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时如红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昆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