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刑原国、泸县天凤段木耳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原国,泸县天凤段木耳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刑原国,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被执行人:泸县天凤段木耳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泸县喻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521577592987Y。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刑原国与被执行人泸县天凤段木耳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泸县天凤段木耳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对其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合作社的不便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宗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