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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敦忠与通山县苏基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敦忠,通山县苏基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周敦忠,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通山县苏基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敦忠与被执行人通山县苏基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通山县苏基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停产期间,无能力给付赔偿款,等该煤矿关闭后,国家给予的奖补资金到位后再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周敦忠于2017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