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祚定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祚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3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祚定,男,1975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3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祚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任薪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祚定,侦查人员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7月24日期间,被告人袁祚定在其位于奉节县永安街道彩云街家中内,多次组织黄某1、卢某、黄某2、姜某、李某等人以“押金花”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2000余元。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袁祚定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祚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祚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袁祚定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扣押的扑克牌照片、现场查获照片。3、抓获经过、户籍信息。4、证人黄某1、卢某、黄某2、姜某、李某的证言。5、被告人袁祚定的供述。6、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通话记录(光盘)。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且经被告人袁祚定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出示有经质证的对公现金存款回单,证明袁祚定退赃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通知了侦查人员袁某对被告人袁祚定开设赌场的地点、到案经过等到庭说明了情况,控辩双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祚定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祚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祚定已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祚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共553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