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友谊县顺丰彩钢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与王太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友谊县顺丰彩钢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王太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友谊县顺丰彩钢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延寿县。负责人王玉芝,住黑龙江省友谊县。被执行人王太元,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的友谊县顺丰彩钢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太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友谊县顺丰彩钢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太元给付赊欠货款3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7.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王太元与申请执行人友谊县顺丰彩钢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太元于2017年10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已交付);余款2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87.5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太元交纳。同日,申请执行人友谊县顺丰彩钢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