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9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闫峰松与苏跃、苏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峰松,苏浩,苏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602号原告闫峰松,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苏浩,男,1996年7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苏跃,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峰松诉被告苏浩、苏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毛永调解,原告闫峰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浩、苏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峰松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福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