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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29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964姜洁与俞金星、费玲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洁,俞金星,费玲平,如东经济开发区俞氏针织内衣厂,缪五俊,俞姣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29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洁,女,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张亚楠,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金星,女,196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费玲平,女,196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如东经济开发区俞氏针织内衣厂,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西路。经营者:俞金星。被执行人:缪五俊,男,196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俞姣姣,女,198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洁与被执行人俞金星、费玲平、如东经济开发区俞氏针织内衣厂、缪五俊、俞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3日以(2017)苏0602执29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缪五俊名下车牌号码为苏F×××××的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缪五俊名下车牌号码为苏F×××××汽车的查封。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纪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