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6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男,1985年6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辩护人刘扬,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应鸿敏,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及辩护人刘扬、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应鸿敏、翻译人买木提明·热西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至本市浦东新区浦电路、浦东南路路口处,趁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王某1不备,采用跟跑的方式,将被害人放在口袋里的一部iphone7plus手机偷走。次日,被告人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将窃得的手机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5,551.49元。同年6月6日,被告人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作了如实供述,其家属代为退赔了全部赃物折价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余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提供的手机发票,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手机定位信息,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截图,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本院《代管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属代为退赔,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院根据被告人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奴尔买买提·西日艾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数缴纳。)二、退缴在案的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朱妙审 判 员 钱华人民陪审员 赵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