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向艳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向艳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959122996.法定代表人曾华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艳莉,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亮亮,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碧,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艳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6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6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邓 宜 华审判员 易正鑫代理审判员张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