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81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潘树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树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5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树静,曾用名潘树靖,男,1979年6月1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3日被关押,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树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树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树静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潘树静在桂平市(石龙中英文幼儿园)附近路口,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粒红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卖给潘某,4。2、2017年6月3日9时许,被告人潘树静在桂平市(石龙中英文幼儿园)附近路口,以46.5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粒红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卖给潘某,4。3、2017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潘树静在桂平市(石龙中英文幼儿园)附近路口贩卖毒品给潘某,4,当被告人潘树静收取潘某,4购买毒品的100元毒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潘树静的身上缴获其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93.5元和毒品可疑物海洛因一粒,在抓获现场缴获被告人潘树静扔到路面的毒品可疑物海洛因二粒(经称量,三粒毒品可疑物海洛因共净重0.42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测出检出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树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称量笔录、通话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潘某,4的证言,被告人潘树静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树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树静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树静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树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树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树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潘树静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9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潘树静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家治人民陪审员  郭勇雄人民陪审员  韦榕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