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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470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飞、林星,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敏,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该银行借款7.9万元。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被告作为投保人,以银行为被保险人,向原告购买信贷保证保险。后被告未按期向银行还款,原告向银行进行理赔,而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理赔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42431.43元并支付违约金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住所地在福州市晋安区,而原告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住所地也均不在福州市台江区,因此对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庄章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