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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民终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代高会、黄圣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高会,黄圣国,黄财军,黄守忠,肖体凤,四川省利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高会,女,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新民,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圣国,男,199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高会,女,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财军,男,200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法定代理人:代高会,女,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守忠,男,194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高会,女,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体凤,女,1943年4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高会,女,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利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建设大楼。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自强,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代高会、黄圣国、黄财军、黄守忠、肖体凤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利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高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新民,上诉人黄圣国、黄财军、黄守忠、肖体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高会,被上诉人四川省利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双方诉争工程安装劳务费总价和被上诉人四川省利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按双方《工程劳务合作协议》约定已付劳务费总额等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6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代高会、黄圣国、黄财军、黄守忠、肖体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3.0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