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10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光志李泄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谭先志,李泄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518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仰天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2683338Q。法定代表人:程必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培和,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玉凤,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谭先志,女,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泄良,女,汉族,1991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先志、李泄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二条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