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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6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纪德与王如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德,王如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6802号原告:李纪德,男,1959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如林,男,195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纪德与被告王如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纪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纪德负担。审判员  李桔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