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中辉控股有限公司与徐公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辉控股有限公司,徐公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66号院10号楼2单元1层13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公正,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2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公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公正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1号开元银田花园30号楼1单元4层东户(房权证号08××07)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公正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1号开元银田花园30号楼1单元4层东户(房权证号08××07)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