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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青朋、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青朋,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周青朋,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向阳路18号1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3YR66。法定代表人张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川050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