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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督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辉则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辉则,牛卫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21民督33号申请人:李辉则,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长治县县城。被申请人:牛卫兵,男,汉族,47岁,住长治县荫城镇。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辉则称,2014年10月,被申请人经营的汽修厂资金困难,向申请人求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朋友关系,申请人分两次借给被申请人55000元,一次50000元,一次5000元。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写下借据之后,承诺尽快偿还借款,但被申请人不履行承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人提供借据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牛卫兵偿还借款5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牛卫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辉则55000元。申请费39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