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邵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235号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6号楼余门。法定代表人:李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邵华,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于钟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韶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