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贵州诚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维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诚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维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837号原告:贵州诚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北大公寓1号1单元503号。法定代表人:邹廷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福,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田维政,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诚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维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诚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