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桂莲与黄绍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莲,黄绍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桂莲,女,1992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苏华,广东省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胜,广东省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绍宇,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申请执行人林桂莲与被执行人黄绍宇借款合同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83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200万为基数从2015年9月16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逾期利息计算利率为年12%,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利率为年12%;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办理本案需要支付律师费的25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本案仲裁费434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并由被申请人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0684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实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3.37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剩余金额为人民币233.37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划付;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益清缘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深圳市福斯帝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因处分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处分;另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阳光广场A、C栋商铺1-42房产(房产证号60××38)。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