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文成、肖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文成,肖冬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3238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黄熙远,男,该行合规风险部职工。被告:陶文成,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肖冬云(陶文成之妻),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文成、肖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作出处分权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小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柏俞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