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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文成、肖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文成,肖冬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3238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黄熙远,男,该行合规风险部职工。被告:陶文成,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肖冬云(陶文成之妻),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文成、肖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作出处分权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小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柏俞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