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越与赵伟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越,赵伟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23民初2539号原告:冯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伟昊,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冯越诉被告赵伟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伟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4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当时出具借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被告赵伟昊缺席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4日,被告赵伟昊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冯越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冯越的当庭陈述及其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原件一张能够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原告所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自己的诉请,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如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伟昊偿还原告冯越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赵伟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银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