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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连锋,汤庆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1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杨建铃,该组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黄梓明,该组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林润棠,该组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王铃春,该组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连旭东,该组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连瑞金,该组组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才钦,福建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负责人:连吉光,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坤,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锋,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逢发,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安市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庆荣,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福建省福安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斌、黄丛海,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上述六上诉人下称“秦溪村1-6小组”)与被上诉人连锋、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下称“秦溪村委会”)、汤庆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民初459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溪村1-6小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汤庆荣非法占用其安置地,确属经济纠纷案件,与秦溪村委会干部个人涉嫌犯罪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继续审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秦溪村委会辩称,福安市公安局对秦溪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已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处于侦查阶段。因此,本案不属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连锋辩称,同意一审裁定。汤庆荣辩称,同意一审裁定及秦溪村委会的答辩意见。秦溪村1-6小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连锋、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汤庆荣将位福安市6小组。一审法院认为,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安国土资信复字[2014]第001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体现,因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已由该局将相关材料移送福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侦查。现福安市公安局已于2014年3月21决定对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立案侦查,目前还处于侦查阶段。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诉争地块非法转让给非本村村民连逢发(卖断契中体现的买受人为连锋),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因本案涉嫌犯罪,不属民事纠纷,秦溪村1-6小组以民事案件起诉不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裁定:驳回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1.秦溪村委会将诉争土地出卖给连锋,连锋又将该土地转卖给汤庆荣;2.秦溪村委会因买卖诉争土地被福安市公安机关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立案侦查,目前尚未侦查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秦溪村委会因买卖诉争土地已被公安机关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为由立案侦查,目前尚处于侦查阶段。因此,秦溪村委会买卖诉争土地行为已涉嫌犯罪,本案暂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秦溪村1-6小组上诉无理,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梓安审 判 员 郑 彦审 判 员 陈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陆学宇书 记 员 龚冬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