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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无名泊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孝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无名泊村村民委员会,孙孝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3881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无名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树山,职务,村主任。被告:孙孝宗,男,汉族,现住:唐山市。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无名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孝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无名泊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无名泊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无名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