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2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晓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环县。法定代表人:周永清。被申请人彭晓艳,女,1985年1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晓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划拨了彭晓艳在中国农业银行环县支行622848402838400****的账户存款6016.00元。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甘102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甘102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