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沈贵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贵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刑初4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贵涛,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2011年12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6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莒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9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公刑诉〔2017〕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贵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厚彦、吴业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贵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沈贵涛酒后驾驶鲁Q×××××号二轮摩托车来到莒南县金鼎国际娱乐会所,在会所内与他人发生冲突,对方报警,莒南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警时发现沈贵涛涉嫌酒后驾驶,遂于次日11时许将其移交至莒南交警大队,随后其被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检验,被告人沈贵涛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7.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9月6日,被告人沈贵涛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贵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临沂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贵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贵涛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贵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贵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孙钦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