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行审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长寿区扬科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长寿区扬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行审11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009303884C。法定代表人洪其昌,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扬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街道核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78485598C。法定代表人王志蓉。案由: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扬科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扬科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审 判 长 余正华审 判 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