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杨小华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小华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777号申请人:杨小华,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杨小华因本院公告拍卖舟山统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统翔9”船,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统翔9”船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15532元,并提供了本院(2017)浙72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小华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申请登记的债权额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杨小华的债权登记申请。二、对申请人杨小华申请登记的15532元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三、对申请人杨小华申请登记的15532元债权就“统翔9”船享有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孟云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宣颐?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