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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983号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9号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夏建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庆丰,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肖红日,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志辉,女,汉族,1959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株洲市荷塘区。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