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魏某某、高某、某某委员会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魏某某,高某,某某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某某委员会。负责人高某某,该村党支部书记。本院在执行高某某诉魏某某、高某、某某委员会物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