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涛与张向飞、章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张向飞,章芸,孔毓萱,徐飞君,朱鑫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9458号原告:李涛,男,1989年10月18日出��,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金晟,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向飞,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章芸,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孔毓萱,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被告:徐飞君,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朱鑫鑫,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原告李涛为与被告张向飞、章芸、孔毓萱、徐飞君、朱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张向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1295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25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止,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张向飞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被告章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被告孔毓萱、徐飞君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朱鑫鑫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27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2900元律师代理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张向飞、章芸、孔毓萱、徐飞君、朱鑫鑫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涛的委托代理人金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向飞、章芸、孔毓萱、徐飞君、朱鑫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5日,被告张向飞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借期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3月25日止,被告孔毓萱、徐飞君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到期后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催讨费用等。同日,原告将27万元款项汇入被告张向飞指定的账户。2016年1月25日,被告朱鑫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自愿为被告张向飞向原告的该3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担保期限自借款到期后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催讨费用等。2016年1月25日,被告张向飞向蔡晓伟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借期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1日止,被告孔毓萱、徐飞君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到期后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催讨费用等,同日,蔡晓伟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张向飞,收到款项后,张向飞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款项出借后,被告张向飞未及时还本付息。2017年5月4日,蔡晓伟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蔡晓伟将其对被告张向飞所享有的10万元本息债权转让给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另查明,被告张向飞和被告章芸于2007年12月18日结婚,于2016年4月13日离婚。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4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如下:一、被告张向飞、章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涛借款本金370000元并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向飞、章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涛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孔毓萱、徐飞君对判项一、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向飞、章芸追偿。四、被告朱鑫鑫对判项一的债权在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及对诉讼请求第二项中2900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向飞、章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6元,由被告张向飞、章芸负担,被告孔毓萱、徐飞君负连带责任,被告朱鑫鑫对7883元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悦婷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