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襄垣县恒祥焦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襄垣县恒祥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1346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原告王某丁被告襄垣县恒祥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白草坪村。法定代表人郭慧斌,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诉被告襄垣县恒祥焦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郝德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燕波